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务局转发民政部等部分关于增强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治理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5〕5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务局,各社会整体:
现将民政部 财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治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务局
2015年2月2日
民政部 财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治理的通知
民发〔2014〕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务厅(局),各妄想单列市民政局、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治理部,各省会(首府)都会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备银行:
为增强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治理,凭证《社会整体挂号治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规则政策,现就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治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执法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整体肩负。
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所有收支应当纳入社会整体财务统一核算、治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小我私家账户。
二、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挂号证书有用期满后作废。
三、社会整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整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四、内部自力核算的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凭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整体的要求举行会计核算,按期向社会整体报告收支情形,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整体会计报表。
五、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整体授权规模内可以依据社会整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整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整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整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订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六、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整体授权可以代表社会整体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整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七、内部自力核算的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条、捐赠票据等由社会整体提供,凭证执律例则和社会整体的划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分和社会整体的监视治理。
八、社会整体的财务会计报告体例规模和审计报告审计规模应当包括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所有收支。
九、社会整体应当建设分支(代表)机构财务治理制度,增强内部监视,规范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治理。
十、各地社会整体挂号治理机关、财务、审计、人民银行等部分应当凭证部分职责依法对社会整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治理情形举行监视检查。发明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做来由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会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政部 财务部 人民银行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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