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划定,现将切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规模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划定的财务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津贴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置效劳取得的收入;
(三)凭证省级以上民政、财务部分划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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