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免税划定
凭证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聚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划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爆发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划定,企业爆发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凌驾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捐赠额未凌驾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点击审查详情】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公海彩船主楼A座1404
Tel: 010-89739088
Fax: 010-89732953
mail:sydxjjh@cup.edu.cn